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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

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

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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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目的和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如何获得保护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谓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权益,或提出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品种权益,国家不予保护。对于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中国育种者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国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一般量大面广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采用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单位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费。对于价值较高的品种,育种者可能会控制品种的繁殖或销售,并直接从繁殖材料的销售中得到回报。育种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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